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 上訴人
- 李妍慧
- 上訴人
- 魏玉鈴
- 被上訴人
- 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34,4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848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