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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40號

履行合建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40號

上訴人
龍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被上訴人
林政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10月16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40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 萬9,2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萬1,5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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