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40號
- 上訴人
- 龍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鴻
- 被上訴人
- 林政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10月16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40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 萬9,2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萬1,5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