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黃飛龍
- 被告
- 締曜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美珊
- 被告
- 陳金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美珊之地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7 號2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2 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