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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原告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代理人
朱一品律師
被告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洪自明
被告
高全隆
被告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李瑞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被告祥合順工程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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