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 原告
-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永鴻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一品律師
- 被告
-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自明
- 被告
- 高全隆
- 被告
-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文成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許智勝律師
李瑞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被告祥合順工程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