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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上訴人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成
被上訴人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代理人
朱一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6 萬6,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3,6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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