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 上訴人
-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文成
- 被上訴人
-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永鴻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一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6 萬6,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3,6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