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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被告
宏霸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政宏
被告
吳政瑩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81 萬3,44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宏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霸公司) 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邀同被告吳政宏、吳政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簽訂借據,約定到期日為109 年7 月30日,利息依原告所定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13% (目前為3.22% )浮動計息,如被告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則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又被告宏霸公司復於107 年1 月23日,再邀同被告吳政宏、吳政瑩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發票面金額980 萬元之本票1 紙,向原告借款980 萬元,兩造並簽訂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約定到期日為107 年12月28日,利息依原告所定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93% (目前為3.02% )浮動計息,遲廷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宏霸公司僅繳息至107年8月28日,本息僅攤還至107年8月30日,迭經催討無效,依兩造間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被告宏霸公司已失去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借款。被告宏霸公司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吳政宏、吳政瑩為被告宏霸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宏霸公司連帶負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被告宏霸公司有邀同被告吳政宏、吳政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如其所主張之款項,且僅繳息至原告所稱之利息繳息日等情,被告均不否認。被告宏霸公司係因週轉不靈而無法繼續支付款項,對原告亦深感歉意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借據、授信約定書3 份、連帶保證書、原告銀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明細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在卷為證(本院卷第17-41 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項、第250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宏霸公司未依約按月繳納上開借款之本息,則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5 條約定,上開借款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宏霸公司迄今仍滯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宏霸公司即應給付前述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吳政宏、吳政瑩為被告宏霸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
│編│借款金額│  現 欠 本 金 │ 利息起迄日 │ 利息 │    違約金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
│號│        │              │            │ 利率 │                              │
├─┼────┼───────┼──────┼───┼───────────────┤
│1 │980萬元 │245萬元       │自107 年8 月│3.02% │自107 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28日起至清償│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
│  │        ├───────┤日止        │      │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
│  │        │735萬元       │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2 │500萬元 │70萬4,672元   │自107 年8 月│3.22% │自107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30日起至清償│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
│  │        ├───────┤日止        │      │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
│  │        │130萬8,772元  │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現欠本金合計:1,181萬3,44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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