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34號
- 原告
- 張碧默
- 訴訟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培穎律師
- 被告
- 張慶忠
- 被告
- 趙信宏
- 被告
- 趙昱昶
- 被告
- 趙超
- 被告
- 趙毓靜
- 被告
- 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崑生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藍弘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圖所示之複丈成果圖第1頁『地號410(1)』面積55.23平方公尺1樓建物、複丈成果圖第2頁『地號410(1)』面積21.20平方公尺水池造景及2樓空橋、複丈成果圖第2頁『地號393(1)+393(2)』面積6.51平方公尺盆栽、圍牆拆除。」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圖所示之複丈成果圖第1頁『地號410(1)』面積55.23平方公尺1樓建物、複丈成果圖第2頁『地號410(1)』面積21.20平方公尺水池造景及2樓空橋及廣告市招、複丈成果圖第2頁『地號393(1)+393(2)』面積6.51平方公尺盆栽、圍牆拆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