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3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毛崑山

原告
張碧默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培穎律師
被告
張慶忠
被告
趙信宏
被告
趙昱昶
被告
趙超
被告
趙毓靜
被告
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崑生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圖所示之複丈成果圖第1頁『地號410(1)』面積55.23平方公尺1樓建物、複丈成果圖第2頁『地號410(1)』面積21.20平方公尺水池造景及2樓空橋、複丈成果圖第2頁『地號393(1)+393(2)』面積6.51平方公尺盆栽、圍牆拆除。」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圖所示之複丈成果圖第1頁『地號410(1)』面積55.23平方公尺1樓建物、複丈成果圖第2頁『地號410(1)』面積21.20平方公尺水池造景及2樓空橋及廣告市招、複丈成果圖第2頁『地號393(1)+393(2)』面積6.51平方公尺盆栽、圍牆拆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