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22號
- 原告
- 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樂堯
- 訴訟代理人
- 周宇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郁婷律師
- 被告
- 吳亭萱
- 訴訟代理人
- 林思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桂香
- 被告
- 吳諾萍
- 訴訟代理人
- 洪瑄憶律師
- 被告
- 曜達電子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林君庭
- 被告
- 人 樓
- 被告
- 佶昇電子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椲盛
- 被告
- 人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潘麗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年度金上訴字第五九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亦為同法第183 條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以本院刑事庭105年度金字第1號案件認定之事實,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因前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提起上訴,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刑事案件審理在案,因被告所涉犯罪行為之認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從而,本院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刑事程序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