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張筱琪
  • 法定代理人
    林樂堯、林君庭

  • 原告
    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亭萱吳諾萍曜達電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22號 原 告 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堯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律師 李郁婷律師 被 告 吳亭萱 訴訟代理人 陳新佳律師 複代理人 黃桂香 被 告 吳諾萍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被 告 曜達電子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君庭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0樓、0樓 被 告 佶昇電子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椲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自得依職權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3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 序。上開刑事訴訟程序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59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16號、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67號刑事判決確定,業已終結等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佐。據此,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依首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劉德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