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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號

聲請人
台灣蘇比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華
訴訟代理人
楊依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29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29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金利精密工│臺灣銀行三│106年10月1日│26,885元  │AK8013012 │    │
│      │業股份有限│重分行    │            │          │          │    │
│      │公司 盧國 │          │            │          │          │    │
│      │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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