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台灣蘇比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華
- 訴訟代理人
- 楊依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29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29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金利精密工│臺灣銀行三│106年10月1日│26,885元 │AK8013012 │ │
│ │業股份有限│重分行 │ │ │ │ │
│ │公司 盧國 │ │ │ │ │ │
│ │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