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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綋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幼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31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台劦企業股│華南商業銀│106 年12月15日│ 57,906元 │PD0016133 │ ││ │份有限公司│行埔墘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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