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40號
- 聲請人
- 月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正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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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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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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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邢 苓 中│彰化商業銀│106 年11月10日│30,580元 │ LM5548107│ │
│ │ │行立德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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