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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7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請人
三菱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7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279 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楓戀休閒有│合作金庫商│106 年11月20日│ 34,500 元│CU3246992 │ ││ │限公司 │業銀行東新│ │ │ │ ││ │ │莊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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