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1號
- 聲請人
- 尚朋家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向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01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 │ │ │(新臺幣)│ │考│├──┼────┼────┼───────┼─────┼─────┼─┤│001 │尚朋家飾│合作金庫│ 106年12月31日│ 18,113元 │ YC0343449│ ││ │有限公司│立德分行│ │ │ │ ││ │黃向謙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