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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請人
南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凃純
訴訟代理人
方裕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2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 禾升企業社 │玉山商業銀│ 107年3月5日 │ 14,177元 │ DA2429487│ ││ │ 蔡碧圓 │行樹林分行│ │ │ │ │├──┼──────┼─────┼───────┼─────┼─────┼──┤│002 │ 禾升企業社 │玉山商業銀│ 107年1月5日 │158,657元 │ DA2429486│ ││ │ 蔡碧圓 │行樹林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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