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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張兆光

  • 當事人
    黃錦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89號聲 請 人 黃錦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何嘉倫 ┌──────────────────────────────────────┐ │支票附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裕豐企業社│永豐商業銀│107年4月15日 │1萬8485元 │2989903 │ │ │ │林怡汝 │行積穗分行│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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