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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96號

聲請人
福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琦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96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信華國際企│台灣中小企│107 年1 月21日│ 45,900元 │AH0653007 │ ││ │業有限公司│業銀行雙和│ │ │ │ ││ │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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