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13號
- 聲請人
- 豆之家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熒曜
- 訴訟代理人
- 邱春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2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413 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吳炳煌 │板信商銀華│107 年2 月15日│206,807 元│HM1975502 │ ││ │ │江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