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416號
- 聲請人
- 韓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朴炳奎
- 代理人
- 楊畹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4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240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得福有限公│國泰世華銀│107年3月31日│123,272元 │FG3206979 │ ││ │司 │行三重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