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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7號

聲請人
麒陞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79 號公示催
    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79 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47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奕欣興業股│華南銀行│107年4月30日│205,538元 │PD1056771 │    │
│    │份有限公司│二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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