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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鄧雅心
  • 法定代理人
    陳小燕

  • 原告
    麒陞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7號聲 請 人 麒陞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7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79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鄭文彬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47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奕欣興業股│華南銀行│107年4月30日│205,538元 │PD1056771 │ │ │ │份有限公司│二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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