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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請人
林伯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75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 │ │ │ │ │├──┼──────────────┼──────────────┼───┼─────┼───┤│0001│鴻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596~100ND0000603 │8 │8000 │ │├──┼──────────────┼──────────────┼───┼─────┼───┤│0002│鴻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750~100ND0000754 │5 │5000 │ │├──┼──────────────┼──────────────┼───┼─────┼───┤│0003│鴻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707 │1 │10000│ │├──┼──────────────┼──────────────┼───┼─────┼───┤│0004│鴻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89 │1 │400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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