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90號
- 聲請人
- 黃忠義即福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38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8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387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成荃企業有│聯邦銀行土│106年8月15日│7,387元 │UA9404629 │ ││ │限公司 │城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