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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96號

聲請人
黃忠義即福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
│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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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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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松驊精密工│華南銀行板│106年7月25日  │4萬8172元 │ND6758618 │    │
│      │業有限公司│橋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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