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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03號

聲請人
國凱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俊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3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03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國凱鋼鐵企│彰化商業銀│107年5月31日│213,986元 │BR2426303 │ ││ │業股份有限│行土城分行│ │ │ │ ││ │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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