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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5號

聲請人
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政彥
訴訟代理人
黃美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司催字第31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鄭參雄    │上海商業儲│107年4月30日│164,338元 │NSA1515987│
│          │蓄銀行北三│            │          │          │
│          │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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