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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0號

聲請人
洪四國
訴訟代理人
劉松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司催字第79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81615-8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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