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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廖儒良
關係人
蔡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第三人蔡美華之債權人,前已
    取得債權憑證,並經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57327 號事件,
    強制執行債務人蔡美華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而系爭股票又
    因遺失,經其聲請公示催告程序,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
    字第58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又已刊登於民國106 年8 月
    23日太平洋日報之全國公告。債務人原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106 年11月23日),無人申報權利時,聲請除權判決。
    俟取得除權判決,即可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然債務人表示事
    務繁忙,預計於今年1 月中旬左右,始聲請除權判決。顯然
    怠於行使前揭權利,業已損及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為保全
    債權,自得代位債務人蔡美華行使前揭權利,為此,依法於
    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3 個月內,代位債務人行使權利,請
    求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2 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
    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 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
    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
    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
    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
    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無記名證
    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
    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
    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首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2 紙
    、本院106 年6 月3 日執行命令、106 年度司催字第582 號
    裁定、106 年12月18日、同年月28日金鐘法律事務所函等件
    影本及106 年8 月23日太平洋日報之全國公告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查詢至107 年1 月23日止,蔡美華仍未就附表所示
    之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是堪認聲請人已證明其為蔡美華之
    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
    58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 年11月2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則揆諸前揭法文,聲請人代位
    蔡美華聲請就如附表所示股票為除權判決,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1                 │1    │500  │      │
├──┼──────────────┼──────────────┼───┼────┼───┤
│0002│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14                 │1    │180  │      │
├──┼──────────────┼──────────────┼───┼────┼───┤
│0003│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133                 │1    │900  │      │
├──┼──────────────┼──────────────┼───┼────┼───┤
│0004│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8759~93ND0008967     │209│2090│      │
│    │                            │                            │      │00    │      │
├──┼──────────────┼──────────────┼───┼────┼───┤
│0005│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6118~90ND0006227     │110│1100│      │
│    │                            │                            │      │00    │      │
├──┼──────────────┼──────────────┼───┼────┼───┤
│0006│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2943~89ND0003000     │58  │5800│      │
│    │                            │                            │      │0      │      │
├──┼──────────────┼──────────────┼───┼────┼───┤
│0007│承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3001~89ND0003253     │253│2530│      │
│    │                            │                            │      │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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