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5號
- 聲請人
- 卓耀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承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1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5號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 │ │├───┼─────┼─────┼──────┼─────┼─────┼──┤│001 │華震科技股│彰化商業銀│106年7月27日│191,975元 │ER3216106 │ ││ │份有限公司│行三重埔分│ │ │ │ ││ │黃明祥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