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02號
- 異議人
- 即債務人
- 李洋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李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第三頁第二行關於「107年度」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