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41號抗 告 人 即 債權人 王明旺 代 理 人 洪士傑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薛義益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4 月9日 107 年度事聲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訴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