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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琪
被上訴人
雅樂卡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谷

上列當事人之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12月26日本院107 年再更一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核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萬8,2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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