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27號聲 請 人 廖功豪 相 對 人 華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玟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10月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31,972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依循與相對人於107年10月3日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語;然本院職權調查,聲請人僅檢附與相對人間於107年10月17日之第二次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且觀諸前 開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乃記載:「不成立;不成立原因:調解不成立,資方連續兩次未出席調解會議。」,是自非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調解或仲裁,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