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廖功豪
- 相對人
- 華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玟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10月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31,972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依循與相對人於107年10月3日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語;然本院職權調查,聲請人僅檢附與相對人間於107年10月17日之第二次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且觀諸前開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乃記載:「不成立;不成立原因:調解不成立,資方連續兩次未出席調解會議。」,是自非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調解或仲裁,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