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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1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1號

聲請人
李宜龍
相對人
威遠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孟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案號:107 年度勞執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柒拾參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為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94,973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工資之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轉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6年4 月2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積欠工資)以新臺幣(下同)94,973元整達成和解;勞方同意資方就前述和解金額分5 期給付,第1 期至第4 期自民國(下同)106 年7 月1 日起至106 年10月31日止每月給付1 期,每期應於每月30日前給付新臺幣20,000元,第5 期應於106 年11月30日前給付14,973元。每期應付款項由資方直接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資方如有1 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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