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徐玉玲
- 當事人廖健智、宏立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6號聲 請 人 廖健智 相 對 人 宏立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有關調解方案第1項之金額雙方願統以 242,500元和解,資方以分5期匯款給付,資方應於107年3月5日 匯給48,500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7年4月5日匯給48,500元予勞 方、資方應於107年5月5日匯給48,500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7年6月5日匯給48,500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7年7月5日匯給48,500 元予勞方(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給付)。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2月2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242,50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有關調解方案第1項之金額雙方願統以242,500元和解,資方以分5期匯款給付,資方應於107年3月5日匯給48,500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7年4月5日匯給48,500元予勞方、資 方應於107年5月5日匯給48,500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7年6 月5日匯給48,500元予勞方、資方應於107年7月5日匯給 48,500元予勞方(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給付)。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 107年2月26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70245583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提撥勞工退休金 242,5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 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廖俐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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