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廖健智
- 相對人
- 宏立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宏立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宏立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