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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39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39號

聲請人
呂雅文
相對人
全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及資遣費爭議,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及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94,287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及資遣費之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7 年4 月17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2.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新臺幣(下同)94,287元予勞方呂雅文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3.上述款項新台幣94,287元,資方共分2 期給付。第一次,資方於107 年5 月11日下午五點前匯入新台幣48,232元予勞方呂雅文原留薪資帳戶內。第二次,資方於107年5 月31日下午五點前匯入新台幣46,055元予勞方呂雅文原留薪資帳戶內。若資方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數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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