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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75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5號

聲請人
施建鴻
相對人
全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陸佰捌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202,68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於107年5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⒉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新台幣202,680元予勞方施建鴻,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金額。上述款項新台幣202,680元,資方分四期給付。第一次,資方於107年6月5日下午三點半以前給付新台幣5,583元匯入勞方施建鴻玉山銀行和平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第二次,資方於107年6月15日下午三點半以前給付新台幣66,915元匯入勞方施建鴻玉山銀行和平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第三次,資方於107年7月15日下午三點半以前給付新台幣86,788元匯入勞方施建鴻玉山銀行和平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第四次,資方於107年8月15 日下午三點半以前給付新台幣43,394元匯入勞方施建鴻玉山銀行和平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02,68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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