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6號聲 請 人 魏明輝 相 對 人 全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資雙方合意:資方應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予勞方魏明輝,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上述款項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資方分二期給付。第一期,資方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五點前匯入新台幣陸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勞方魏明輝原留薪資帳戶內。第二期,資方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點前匯入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壹拾伍元勞方魏明輝原留薪資帳戶內。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數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6月2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新台幣(下同)137,577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資方應給付137,577元予勞方魏明輝,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 和解條件。上述款項137,577元,資方分二期給付。第一期 ,資方於107年7月31日下午5點前匯入67,662元勞方魏明輝 原留薪資帳戶內。第二期,資方於107年8月31日下午5點前 匯入69,915元勞方魏明輝原留薪資帳戶內。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數到期。」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7年7月12日新北府勞資字第 1071189743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137,577元之調解成立部分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