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7號聲 請 人 邱明輝 相 對 人 優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參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23,438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7年4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⒉雙方合意:對造人應給付申請人邱明輝工實新臺幣2 萬3,438元及陳永佳工資新臺幣2萬5438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⒊上述和解金額款項邱明輝工資新臺幣 2萬3,438元及陳永佳工資新臺幣2萬5,438,對造人應於107 年8 月15日一次全額匯入申請人原留薪資帳戶內。⒋如未如期給付,自應給付日起以法定利率5%計算利息至償還完畢日。」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3,438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