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2號聲 請 人 黃承加 相 對 人 全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叁拾捌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轉介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轉介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其中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聲請人:「勞資雙方合意:資方(按即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7138元予勞方黃承加(按即聲請人),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上述款項157138元,資方分三期給付。第一次,資方於107 年6 月15日下午三點半以前給付52645 元匯入勞方指定帳戶(局號、帳號均詳卷)。第二次,資方於107 年7 月15日下午三點半以前給付69662 元匯入勞方指定帳戶。第三次,資方於107 年8 月15日下午三點半以前給付34831 元匯入勞方指定帳戶。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迄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7 年5 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件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