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4號聲 請 人 李卓洋 相 對 人 全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38,672 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資遣費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7 年5 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⒉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138,672 元予勞方李卓洋,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⒊上述款項138,672 元,資方分4 期給付。第1 次,資方於107 年6 月5 日下午3 點半前給付4,587 元匯入勞方李卓洋玉山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內(帳號:0059-979-072269) 。第2 次,資方於107 年6 月15日下午3 點半前給付28,370 元 匯入勞方李卓洋玉山銀新莊分行帳戶內(帳號:0059-979-072269) 。第3 次,資方於107 年7 月15日下午3 點半前給付70,054元匯入勞方李卓洋玉山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內(帳號:0059-979-072269) 。第4 次,資方於107 年8 月15日下午3 點半前給付35,661元匯入勞方李卓洋玉山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內(帳號:0059-979-072269) 。資方如有1 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⒋公司依約履行後,勞資雙方均不得再就本爭議案件衍生一切權利作任何訴求或主張。」。惟本件相對人皆未依約按期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玉山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59-979-072269 )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就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138,672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