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5號
- 聲請人
- 陳慧鎂
- 相對人
- 精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二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伍佰柒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3 月2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263,576 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7 年3 月2 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263,576 元。⒊上揭金額之給付方式為資方之庫存商品於販售後所得價金之百分七十,再依三分之一的比例於每月10日給付於勞方,至上揭金額全數清償為止。此給付方式為期6 個月,至107 年9 月1 日止,倘若期限屆至,上揭金額仍未清償完畢,資方同意就上揭金額之餘額一次清償。」惟相對人未依約按期履行,視同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薪資轉帳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263,576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