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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7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7號

聲請人
羅文宏
相對人
領航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銀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八月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參佰貳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8月6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資遣費計新臺幣(下同)16萬6326元,惟其未履行義務,爰請求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7年8月6日調解成立在案,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2.有關調解方案第1項之金額15萬2264元,資方應於107年8月31日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3.有關調解方案第2項之金額1萬4062元,資方應於107年9月3日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4.資方應於107年9月3日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掛號郵寄予勞方。5.勞方應於107年9月3日至資方處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6.資方依約給付後,雙方均不得再就本件爭議提起任何請求或追訴。」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就其應給付之上開款項,未履行其義務,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資遣費合計16萬6326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兆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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