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92號聲 請 人 魏永昭 相 對 人 旭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小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3月22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計新臺幣(下同)10萬元,惟迄今相對人僅部分履行調解成立內容即共匯入4萬元款 項至聲請人之帳戶內,已喪失期限利益,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07年3月22日調解成立在案,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資方給付勞方106年10月份及106年11月份工資共計10萬元,勞方同意資方分十期給付。(3)資方同意給付10萬元,並分十 期給付:a.第一期於107年5月1日給付1萬元。b.第二期於107年6月1日給付1萬元。c.第三期於107年7月1日給付1萬元。d.第四期於107年8月1日給付1萬元。e.第五期於107年9月1 日給付1萬元。f.第六期於107年10月1日給付1萬元。g.第七期於107年11月1日給付1萬元。h.第八期於107年12月1日給 付1萬元。i.第九期於108年1月1日給付1萬元。j.第十期於 108年2月1日給付1萬元。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4)勞資雙方同意雙方於資方履行上述 義務後,就本爭議案及勞雇關係存續期間所衍生爭議之民、刑事及行政上權利均拋棄,不得再為任何主張、請求及申訴,且勞方不得再向任何行政單位檢舉。(5)勞資雙方並對本 調解會內容負保密義務,除依法律規定,不得向第三人洩漏之。」及相對人並未依約按期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案調解紀錄、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等件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剩餘薪資全部6萬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 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