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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94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94號

聲請人
張世遠
相對人
全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八月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捌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8 月8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44,685 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7 年8 月8 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⒉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144,685 元予勞方張世遠,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⒊上述款項144,685 元,資方分3 期給付。第1 期,資方於107 年9 月10日下午5 點前匯入57,874元予勞方張世遠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帳戶內(帳號:107-5342-15837)。第2 期(原紀錄記載「第1 期」係為誤載),資方於107 年10月20日下午5 點前匯入57,874元予勞方張世遠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帳戶內(帳號:107-5342-15837)。第3 期,資方於107 年11月20日下午5 點前匯入28,937元予勞方張世遠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帳戶內(帳號:107-5342-15837)。資方若有1 期未給付,視同全數到期。⒋本案既經調解成立,依約履行後,不再就本爭議案提出異議或訴求。」。惟相對人未依約按期履行,視同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帳號:107-5342-15837)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就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144,685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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