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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范明達吳幸娥劉以全

  • 上訴人
    劉芳妤
  • 被上訴人
    陳志中即水寶堡早餐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 劉芳妤 被上訴人  陳志中即水寶堡早餐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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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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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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