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 劉芳妤 被上訴人 陳志中即水寶堡早餐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