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0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宏裕 訴訟代理人 劉又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 度勞訴字第103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佰捌拾玖萬零肆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