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游宏裕
- 訴訟代理人
- 劉又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勞訴字第103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佰捌拾玖萬零肆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