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再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開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5,5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