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再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開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敏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5,5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