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4號原 告 吳昭君 廖秀玫 江佩珊 施怡君 黃怡瑄 謝家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 被 告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複代理人 謝憲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