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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王士珮

  • 當事人
    吳昭君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24號原   告 吳昭君 廖秀玫 江佩珊 施怡君 黃怡瑄 謝家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 被   告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複代理人  謝憲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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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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