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3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林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家小吃店即蔡建禾及蕭唐芸(原名蕭毓嫻)因107年度勞訴字第137號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廖俐婷